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校直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安徽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2006年5月29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安徽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6年5月31日
安徽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皖纪发[2000]10号)、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和《安徽农业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院(部、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应当按组织程序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或函询;
(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责令辞职、降职、免职;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取消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奖资格。
(六)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校党委、校行政及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或者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二)对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组织学习、宣传,应该制定的制度不制定或者不认真组织实施,或者对党员、干部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
(三)对所领导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了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对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致使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在其职责范围内出现基建项目、物资采购、验收工作、资金管理等违反规定程序,使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九)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十)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或私设“小金库”,违反审计、基建、物资采购、各类招生、收费等法规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的。
(十三)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行为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责任的认定:
(一)领导责任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防范教育不力。
2.有关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
3.本单位发生的违纪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二)直接责任认定
1.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造成了严重后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2.由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致使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发生的,由主要领导或主持作出错误决定、采取错误行动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3.由领导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及时发现问题,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挽回经济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干扰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明知错误,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将从重、加重处分。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需要对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或函询,给予领导班子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由校纪委监察室商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党委同意后实施。
需要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的,由校纪委监察室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需要给予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应该追究责任故意不追究的,由校纪委监察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监督
校纪委监察室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处级单位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