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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午间禁酒”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
2009-12-07 00:00   本站原创

作者:纪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789    更新时间:2009-12-7
 
    四月中旬,安徽农业大学党委根据皖办发[2005]9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全校干部教职工中实行公务时午间禁酒的规定》的通知。这是继学校党委召开全校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为进一步推进勤政廉政建设,规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知要求全校干部、教师、职工及其聘用人员“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下午有会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教师不准课前饮酒。”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宣传并执行本规定。违反规定者视情节予以相应的处分,对执行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近期,由纪委牵头,校办、工会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学院、校直各部门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听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午间禁酒”规定的传达贯彻情况;二是深入办公室、教研室、教室了解干部、教职工对“午间禁酒”规定的反映,同时查看是否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三是针对重点部门提出具体要求。督查组在检查过程中了解到,通知下发后,各学院、校直各单位立即进行了传达贯彻。有的单位接到文件后首先在领导班子中贯彻,要求班子成员带头执行,然后分别召开系主任和教职工会议进行布置。有的单位针对本院教学单位的特点,对教师午间禁酒做出了具体规定。
通过检查了解到广大干部、教职工对“午间禁酒”的规定十分欢迎和赞同。纷纷表示,《规定》的执行不但使干部教职工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而且由于中午不饮酒,下午的工作效率也明显提高了。有的干部说有了禁酒规定,我可以理直气壮的谢绝一些应酬,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工作上。科技处工作人员到肥东县进行科技推广,中午对方单位招待提供酒,该处工作人员婉言谢绝,吃完午饭立即赶回学校上班。
通过检查发现,全校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能够很好地贯彻执行“午间禁酒”的规定。但由于个别单位传达不到位,该单位个别教职工违反了“午间禁酒”规定。纪委已对此提出批评,并要求该单位进行补课。
为更好的执行“午间禁酒”的规定,督查组还将不定期的组织抽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坚决按照“午间禁酒”的规定进行处理,希望各单位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常抓不懈,使“午间禁酒”的规定成为我校广大干部、教职工的自觉行为。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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