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师生关系,维护干部、教师、职工的良好形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的通知》(皖办发[2005]9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干部、教师、职工及其他聘用人员。 第三条 除接待外宾、港澳台胞等外事活动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下午有会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教师不准课前饮酒。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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