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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007-10-24 00:00   本站原创
作者:纪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541    更新时间:2007-10-24
为了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安徽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分解
校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别对学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校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领导班子成员、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二责任人(党外副校长只负责廉政建设),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外处级干部只负责廉政建设),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责任双方以责任承诺的方式签约,对责任人具有约束力。
二、责任内容
1、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上级纪委、校党委、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认真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议事日程。
2、及时听取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坚持开好一年一次的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定期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诫勉。坚持做好个人收入申报、重大事项申报制度。
3、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订、细化并完善在人财物的各个方面以及内部分配、设备采购、基建修缮、招生收费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按章办事,从源头上防范。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政法规,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带头廉洁自律。
5、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不正之风和干部不廉洁现象及时纠正。对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向校纪委、监察室反映,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三、责任考核
1、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在党委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方法以群众测评为主,群众测评、组织考评和自评相结合。
3、考核按责任内容并结合《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和《党政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逐项评定,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主要以得优率和不合格率为依据确定考核结果,经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报校党委批准。
4、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有问题的限期改正;凡考核不合格的责任人一年内不能评优晋级,不得提拔重用。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5、党员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党员干部若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安徽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精神,按照《安徽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五、此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执行,责任书一式二份,学校与责任人各持一份,责任人因工作变动的,由继任人继续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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