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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纪检监察办案工作暂行规定
2005-04-21 00:00   本站原创
作者:纪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418    更新时间:2005-4-2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内部监督,确保办案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依纪依法办案,廉洁奉公,严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案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校党委的领导,严格执行校纪委的决定,严格执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案件查处二十四字方针,严格审批制度,严格办案纪律。查办案件的各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承办,个人不得擅自单独行动;个人不得单独接待被查对象及有关人员。
第三条    对有违纪线索的信访件,需初核的经领导批示成立调查组,进行案件初核,并按要求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呈批表》。经初核,发现被初核人确有违纪行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初核人员写出初核报告,经纪委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四条    调查组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结束后,经调查组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并按照案件移送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送手续。
第五条    接到需审理案件后,指定承办人进行审理。每个案件应由二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的案件,应组成二人以上的审理组办理,并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第六条    凡属所办案件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案件的检举人、主要证人;本人或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的申请。
第七条    实行自我监督。办案人员必须不断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意识,经常自觉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廉政准则》,检查自己的言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及其他纪律。
第八条    实行办案请示汇报制度。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除按规定程序报告办案进展情况外,对发现被调查人及涉及其他领导干部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必须按保密要求,及时上报。
第九条    实行案件查处材料归档制度。案件查结后,将案件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材料及时整理装盒,并移送校档案馆保存,个人不得擅自抽取案件材料或私自占有。
第十条    建立案件查办结果和剖析发案原因通报制度。通过查办案件,不仅使违纪违法者得到应有的追究和惩处,要通过查办案件,使广大党员干部从中吸取教训,使发案单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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